(2017)豫0103民初8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新中与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中,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979号原告:赵新中,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与太康路交叉口西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中与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中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赵新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玉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