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党福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福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福秋,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成武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福秋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福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8日晚,被告人党福秋至成武县文亭街西段路北王某的“庆友糕点副食批发门市”,撬门进入门市内,窃取蒙牛纯甄牛奶2箱、蒙牛纯牛奶2箱、现代牧业牛奶1箱、泰山香烟(硬盒红将军)50盒、泰山香烟(硬盒白将军)16盒、泰山香烟(硬盒新品)10盒、玉溪香烟(软盒)3盒、南京香烟(硬盒炫赫门)6盒。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87元。2、2017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党福秋至成武县文亭街西段路北王某的“庆友糕点副食批发门市”,撬门进入门市后,窃取蒙牛纯牛奶2箱、泰山香烟(硬盒红将军)20盒、泰山香烟(硬盒白将军)6盒、玉溪香烟(软盒)3盒及现金15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76元。3、2017年5月13日夜,被告人党福秋至成武县古城街中断路北“路路通物流”门市内,窃取于某的衣服、一个黑色提包、一个黑色背包等物品一宗。同日夜,党福秋至成武县石化小区拆迁工地一石棉瓦房子内,窃取李某的博锐牌黑色电动剃须刀一个、不锈钢水杯一个、卫生纸一包等物品一宗。4、2017年5月14日晚,被告人党福秋至成武县东关卫生室,在卫生室西间床上,窃取赵文义的运动鞋一双。5、2017年5月15日4时许,被告人成武县文亭街西段路北王某的“庆友糕点副食批发门市”,正在撬门时,被王某发现。后报警。综上,被告人党福秋共实施盗窃5次,其中既遂4次,涉案价值1713元,未遂1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党福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福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党福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出警经过、发破案经过、宋述贤出具的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于某、李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福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党福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党福秋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党福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牛稳平审 判 员 吕超玉人民陪审员 刘守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