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章士加与刘俊芬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士加,刘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章士加,男,1946年4月1日生,汉族,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刘俊芬(曾用名刘进芬),女,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章士加与被执行人刘俊芬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作出的(2015)张金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章兰芳、章兰红、刘进莲、刘俊芬、刘进才自2016年6月起每月各负担章士加生活费150元、护理费600元,共计75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给付。二、章士加的医疗费自费部分113889.1元,由章兰芳、章兰红、刘进莲、刘俊芬、刘进才各承担22778元。之后的医疗费自费部分,凭医院正规发票和病例,由章兰芳、章兰红、刘进莲、刘俊芬、刘进才各承担五分之一。三、驳回章士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章兰芳、章兰红、刘进莲、刘俊芬、刘进才各负担8元,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章士加。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28028元。执行过程中,刘俊芬主动支付给章士加3000元,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刘俊芬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无大额存款、无车辆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俊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已经执行到位3000元,尚未执行到位2502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