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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席军平与喻建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军平,喻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308号原告:席军平,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高台县骆驼城镇新民村四社**号。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和,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建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甘浚镇光明村七社。身份证号不详。原告席军平与被告喻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席军平在本院已发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席军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康文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卢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