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9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闫志国、张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国,张振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9173号申请人:闫志国,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张振新,男,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闫志国与张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振新车牌号为冀H×××××的时代金钢货车一辆,并提供了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津M×××××的小轿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闫志国所有的车牌号为津M×××××的小轿车;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振新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的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石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