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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刑更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庆生抢劫、容留他人吸毒、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刑更763号罪犯梁庆生,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浦少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庆生犯抢劫、容留他人吸毒、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主要从事三产加工劳动。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指派警官司梦璇、谢某出庭提出假释建议,新华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广众、武海龙、宁美兰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梁庆生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庆生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17次、单项表扬5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前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庆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庆生准予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伟审判员 李晓政审判员 涂青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阳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