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3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周喜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2,周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20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2,男,维吾尔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系个体。被告人周喜平,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无固定住所。2017年3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公交派出所抓获,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克市克区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喜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慧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2、被告人周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周喜平与朋友尹让利、艾某2等人在克拉玛依区花鸟鱼市露天市场里一起喝酒赌博时,因周喜平让尹让利偿还艾某2所借赌资,双方发生争执,艾某2先动手将周喜平打倒在地,周喜平遂从旁边房屋中拿出菜刀砍伤艾某2,致其头部两处瘢痕累计长度9.5cm、左面部瘢痕长5.1cm及左手功能丧失达一手功能4%以上,经法医鉴定,三处均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周喜平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另查,被害人艾某2经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病休42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照片及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周喜平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临时羁押证明书、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表、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哈某、吐尔逊·衣明、尹让利证言、被害人艾某2陈述、被告人周喜平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艾某2伤情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凶器未能找回说明、诊断书二份、病假证明三份及门诊处方笺七份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平不能正确处理琐事纠纷,持凶器砍伤他人并致三处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充分确凿,能够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喜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2主张的医疗费17176.52元、营养费1000元,因其未能提供有效票据原件,无法证实其医疗费损失,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误工费8731.5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经网上追逃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在争执中被害人先动手殴打被告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系偶然、初次犯罪,但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应综合以上因素酌情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综合本案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喜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2的各项损失共计9691.5元由被告人周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金 鹤人民陪审员 徐新华人民陪审员 娄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丁晓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