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冬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冬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632号原告: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大道121号。法定代表人:鄢志洲,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慧芳,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冬梅,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张冬梅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晓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来香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