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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7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上服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樊立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服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樊立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7625号原告:上海上服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明,总经理。被告:樊立荣,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服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立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7年8月2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上服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