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兰霞与陈明祥、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霞,陈明祥,张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兰霞,女,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陈明祥,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张艳霞,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兰霞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明祥、张艳霞明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陈明祥、张艳霞归还申请执行人兰霞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28800元及判决确定的未归还借款本金的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787元、保全费14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艳霞所有的车牌号为A433**“别克牌”小型轿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明祥所有的车牌号为A9P0**的“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本院暂不能处置。另外,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2017年6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兰霞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本案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其享有异议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陈明祥、张艳霞归还申请执行人兰霞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28800元及判决确定的未归还借款本金的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787元、保全费1420元。二、终结本院(2016)川0191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秦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