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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炜、四川中兰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炜,四川中兰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895号申请执行人:张炜,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四川中兰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滨河玉盘润州国际ZB1-10-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900000041022。法定代表人:周世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中兰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771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