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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鸿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147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鸿涛,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户籍地镇原县。现住镇原县。2017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鸿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鸿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鸿涛与朋友孙某等人在镇原县城关镇兴隆园小区门前老位子串串香吃饭、喝酒,约23时50分许,李鸿涛无证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回家,车辆行驶至镇原县城新景名苑小区门前路段时,撞在田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小型普通客车上,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在处理事故时发现李鸿涛醉酒,遂将李鸿涛控制并带至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鸿涛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96.85mg/100ml。事发后,李鸿涛与田向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李鸿涛赔偿田某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鸿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及拍照,强制措施凭证、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人孙某、袁某、尤某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鸿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并肇事,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鸿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鸿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财物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鸿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