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州市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牛超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超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232号原告:郑州市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洛宁路99号。法定代表人:路素霞,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郑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超林,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原告郑州市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牛超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郑州市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市康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