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868、8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西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西瑾,高进财,马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868、8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大街口。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被执行人马西瑾,男,194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高进财,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马占忠,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1824、18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西瑾、高进财、马占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高进财的银行存款1033.25元;划拔被执行人马西瑾的银行存款1032.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红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