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建邦与刘建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建邦,刘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原建邦,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被执行人:刘建锋,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建邦与刘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建锋自动履行2万元,后刘建锋与原建邦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从2017年8月份开始,每月履行3000元至案件履行完毕,双方同意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