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卜新军与被执行人朱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新军,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卜新军,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朱峰,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新军与被执行人朱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民终2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牛思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