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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万欲晓与黄小林、石河子开发区国泰家居广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欲晓,黄小林,石河子开发区国泰家居广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184号原告:万欲晓,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黄小林,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国泰家居广场,住所地石河子市天富春城12栋144号。法定代表人:黄小林。本院在审理万欲晓诉黄小林、石河子开发区国泰家居广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欲晓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欲晓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花 蔺人民陪审员  李新巧人民陪审员  田桂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范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