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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行审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银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银明,吴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21行审383号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蔡明霞,局长。被执行人张银明,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吴明兰,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安县。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以需要补充相关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需要补充相关材料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王秀忍审判员  吴琼林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