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和甘肃烨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烨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320号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换,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员工,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肃烨锋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魏有年。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诉被告甘肃烨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告甘肃烨锋商贸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还款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原告兰州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援梅二〇一七年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钰钰????????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