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耀翠与鹿寨县民政福利铸造工艺厂、鹿寨县民政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耀翠,鹿寨县民政福利铸造工艺厂,鹿寨县民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601号原告胡耀翠,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轩,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代兵,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鹿寨县民政福利铸造工艺厂。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北郊。法定代理人韦某,厂长。被告鹿寨县民政局。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金鸡路。法定代表人吴建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耀翠诉被告鹿寨县民政福利铸造工艺厂、鹿寨县民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当事人,需补充证据重新申请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耀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耀翠负担。审 判 员 莫亚嫦人民陪审员 黄福来人民陪审员 邱禄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覃巧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