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杜阮富大蓄电池厂与唐锡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杜阮富大蓄电池厂,唐锡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19号之一原告:江门市杜阮富大蓄电池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经营者:林如娟。委托代理人:衡森飚、钟洁兰,系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锡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杜阮富大蓄电池厂诉被告唐锡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杜阮富大蓄电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2046元,保全费1468元,合计3514元,由原告江门市杜阮富大蓄电池厂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伟宁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人民陪审员 吴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王金玲书 记 员 赵样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