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1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续俊娟、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俊娟,王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419号申请人:续俊娟,女,,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王忠华,男,1,汉族,住宁阳县。申请人续俊娟与被申请人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续俊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忠华的存款11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续俊娟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续俊娟预交。审判员  张士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丽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