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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2民初860号原告:梁某,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被告:吴某,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梁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冯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蒙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