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殷玉兰与陶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玉兰,陶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193号原告殷玉兰,女,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陶冶,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玉兰与被告陶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殷玉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玉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殷玉兰负担。审 判 长 玉 红人民陪审员 马金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娜菏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