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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冶木哈与冶有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木哈,冶有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966号原告:冶木哈,男,生于1984年5月15日,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冶有仁,男,生于1975年3月13日,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原告冶木哈与被告冶有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冶木哈于2017年7月26日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冶木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冶木哈承担。审判员  肖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