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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罗正建与安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建,安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罗正建,男,汉族。被执行人安世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正建与被执行人安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世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世龙下落不明,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