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贵玲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贵玲,女,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浚县。2012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张贵玲犯盗窃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张贵玲于2013年2月1日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8月2日被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 曹 铁审判员 :李洪文审判员 :靳加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