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国刚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111号罪犯张国刚,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西监狱服刑。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鲁西监狱称,罪犯张国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刚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国刚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进步审判员 张养恩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