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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钟彩京、廖朝洪等与武平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彩京,廖朝洪,武平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723号原告:钟彩京,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廖朝洪,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彩京,系本案原告。被告:武平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东大街种子站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91708536X。法定代表人:邱和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彩京、廖朝洪与被告武平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钟彩京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钟彩京、廖朝洪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彩京、廖朝洪撤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计69.50元,由钟彩京、廖朝洪负担。审 判 员  练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 静附注: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