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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3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灵芬、林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灵芬,林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3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灵芬,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莉,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00891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灵芬与被执行人林莉(2016)浙1081执3539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林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林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莉存款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2016)浙1081执3539号之一发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事由:根据执行需要请将林莉(单位)在你行(处)1207241501104509025(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至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批准人:承办人:年月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6)浙1081执3539号之发往银行:事由:根据执行需要请将林莉(单位)在你行(处)(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收款单位:温岭市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东支行收款账号:附:(2016)浙1081执3539号之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月日经办人:詹文渊联系电话:8612****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2016)浙1081执3539号之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你院(2016)浙1081执3539号之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单位)在我行(处)的账户存款元,已扣划至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未扣划元,原因。银行(盖章)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