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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牡丹与石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牡丹,石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491号原告:张牡丹,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石纪平,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张牡丹与被告石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牡丹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交纳),全部退还原告张牡丹。审判员莘富生二○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任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