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8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二东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密云支公司、张甦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东,张甦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4648号原告:赵二东,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张甦宇,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红领巾公园南门西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吴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继锋,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赵二东与被告张甦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二东,被告张甦宇、被告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继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二东诉称:2017年4月22日,我驾驶小轿车行驶到北京市密云区密古路羊山桥口,与被告张甦宇驾驶的小轿车相接触,造成我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张甦宇负事故全部责任。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我车辆修理费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甦宇辩称:原告所述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我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被告张甦宇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我公司已对原告的车辆进行损失确认,金额为5120元。我公司同意按照定损金额赔偿。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在北京市密云区密古路旧线羊山桥口,原告赵二东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适遇被告张甦宇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接触后,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坏。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张甦宇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其车辆送至北京市鸿业腾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其支付车辆修理费9000元。另查,被告张甦宇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修理费票据、修理清单、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张甦宇驾驶的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基于被告张甦宇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项下财产损失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100%的比例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数额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仅同意按照定损金额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之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安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二东财产损失二千元。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二东财产损失七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张甦宇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陶金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 爽-4--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