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史延堂、李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延堂,李洪伟,杨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史延堂,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李洪伟,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杨爱平,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延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洪伟、杨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洪伟、杨爱平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