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执6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曹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曹宇,卢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6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负责人周晓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宇,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卢源,男,1976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4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曹宇、卢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曹宇、卢源已达成还款协议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代理审判员 肖时军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