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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执6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曹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曹宇,卢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6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负责人周晓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宇,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卢源,男,1976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4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曹宇、卢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曹宇、卢源已达成还款协议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代理审判员  肖时军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