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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山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山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山海,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山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观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山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马山海在重庆市某区某餐厅内,以300元的价格将一袋冰毒(净重0.61克)和一袋麻古(净重0.2克)贩卖给孙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马山海处查获三袋冰毒(分别净重8.26克、4.35克、4.16克)、一瓶冰毒(净重4.07克)和一袋麻古(净重0.19克)。经鉴定,从上述冰毒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上述麻古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山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强制措施文书、前科材料、捉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照片、称量及取样送检笔录、通话记录、微信截图、物证检验相关文书,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马山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山海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1.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马山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山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山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山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1.8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谢伯萍人民陪审员  胡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曾钟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