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英林与杨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林,杨荣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527号原告:郭英林,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杨荣国,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郭英林与被告杨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白允刚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英林负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