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玖章与覃红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玖章,覃红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064号原告:李玖章,男,1973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基军,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覃红春,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李玖章与被告覃红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玖章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覃红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玖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玖章撤回对被告覃红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李玖章承担。审 判 长 刘江蓉人民陪审员 许年丛人民陪审员 吴启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田丽萍代理书记员 陈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