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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健与彭明芳、吴明礼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周勇,吴明礼,周莉蒙,彭明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502号原告:张健,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雪梅,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明礼,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莉蒙,女,出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明芳,女,出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吴明礼、周勇、彭明芳、周莉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交纳65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