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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鹏飞与刘星雨、陈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飞,刘星雨,陈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初1028号原告:刘鹏飞,男,汉族,1995年1月生,住镇江市。被告:刘星雨,男,汉族,1993年8月生,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陈悦,女,汉族,1993年2月生,住江苏省宝应县。原告刘鹏飞诉被告刘星雨、陈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星雨、陈悦经本院公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星雨、陈悦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于2016年4月1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依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刘星雨未作答辩。被告陈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星雨、陈悦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刘星雨、陈悦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明确“今借到刘鹏飞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定于2016年4月10日还清。”刘鹏飞给付被告刘星雨、陈悦现金伍万元整,被告刘星雨、陈悦于2016年3月30日又出具收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星雨、陈悦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刘星雨、陈悦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原告主张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6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星雨、陈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鹏飞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6%的年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906元,由被告刘星雨、陈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 判 长  花秀骏人民陪审员  张 宁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