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国钱与揭立康、姚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钱,揭立康,姚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464号原告:徐国钱,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若飞,建德市新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揭立康,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姚文霞,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徐国钱与被告揭立康、姚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徐国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国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蓝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