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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327刘锦连与赵汉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锦连,赵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刘锦连,女,195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赵汉飞,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刘锦连与被执行人赵汉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了(2016)苏0681民初2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汉飞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5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2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建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