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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张美香与安七斤、张祥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香,安七斤,张祥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2018号原告张美香,女,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委托代理人郭兰香,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七斤,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长凝镇郑家岭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安光谱,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长凝镇郑家岭村村民。被告张祥林,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香与被告安七斤、张祥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丽强审 判 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毛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