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张美香与安七斤、张祥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香,安七斤,张祥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2018号原告张美香,女,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委托代理人郭兰香,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七斤,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长凝镇郑家岭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安光谱,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长凝镇郑家岭村村民。被告张祥林,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香与被告安七斤、张祥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丽强审 判 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毛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