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吴冰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吴冰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96号申请保全人:刘新华,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十三局西区15号楼1单元401号。被申请人: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45号希森大酒店西邻。法定代表人:安桂军,总经理。被申请人:吴冰馨,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刘新华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吴冰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26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吴冰馨名下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