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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宗学文与杜鑫鑫、俞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学文,杜鑫鑫,俞彩虹,王建伟,章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314号原告:宗学文,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明,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鑫鑫,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俞彩虹,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王建伟,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章卫强,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学文诉被告杜鑫鑫、俞彩虹、王建伟、章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学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学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学文撤回对被告杜鑫鑫、俞彩虹、王建伟、章卫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宗学文承担。审判员  鲁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