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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保全与被执行人刘大红“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保全,刘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冯保全,男,生于1967年7月18日,农村居民,汉族,住陕西省勉县。被执行人:刘大红,男,生于1969年7月28日,农村居民,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保全与被执行人刘大红“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大红未按(2013)通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冯保全履行全部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大红2011年以通江县金鑫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在通江县修建村道路工程,通江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证实该工程于2012年完工,该工程2.7公里,总价94.5万元,虽累计已拨付工程价款78.6万元,但还下差15.9万元,但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通江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向通江县某乡支付的某村村道路工程款15.9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腾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