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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4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玲与被告安徽杰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安徽杰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909号原告:黄玲,女,汉族,1946年8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辉,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祥,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杰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15号(世茂滨江花园5号地块办公楼)413室。法定代表人:方光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女,安徽杰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明,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玲与被告安徽杰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期间剩余利息352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7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触发订酒、管理费、多宝余自用和众筹费共计9488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多笔,具体如下:1.2014年5月24日借款2万,借款期限20个月,约定月利率10%;2.2014年7月9日借款5万,借款期限20个月,约定月利率10%;3.2014年7月14日借款3万,借款期限20个月,约定月利率10%;4.2014年7月22日借款4万,借款期限20个月,约定月利率10%;5.2014年7月24日借款6万,借款期限20个月,约定月利率10%;6.2014年7月30日借款2万,借款期限15个月,约定月利率5%;7.2014年8月26日借款2万,借款期限12个月,约定月利率5%;8.2014年10月13日借款3万,借款期限20个月,约定月利率10%;9.2014年10月14日借款1万,借款期限20个月,约定月利率10%;10.2015年4月28日借款5万,借款期限20个月,约定月利率10%;11.2015年5月13日借款3万,借款期限16个月,约定月利率3.75%。原告分别于借款当日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足额支付了借款本金,被告以“用户消费清单”形式向原告出具了收款凭证。同时,被告分别于2014年5月24日、5月26日、2015年5月28日、7月23日收取原告管理费、多宝余自用和众筹费用共计9488元。借款期限内,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此后一直未能支付利息,亦不能偿还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杰仁公司以(联盟商家)会员消费清单或者用户消费清单的形式向包括原告黄玲在内的不特定的公众销售其所称的“杰仁充值卡”、“杰仁玉石订单”、“冰酒订单”、“触发订单”、“九福来股权”、“余宝”、“多宝币”等,以此获取资金,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涉及人员交多,金额交大,且现已出现兑付困难,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玲的起诉,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告黄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黄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贲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范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