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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6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娄辉东与被申请人徐忠升、陈秀琴、郭建军、杨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升,陈秀琴,郭建军,杨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668-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娄辉东,男,1965年6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徐忠升,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陈秀琴,女,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郭建军,男,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杨吉英,女,1974年8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娄辉东与被申请人徐忠升、陈秀琴、郭建军、杨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366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忠升、陈秀琴、郭建军、杨吉英的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申请人娄辉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3668-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徐忠升、陈秀琴、郭建军、杨吉英的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