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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付远远与刘永、张小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远远,刘永,张小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286号申请人:付远远,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刘永,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张小停,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付远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永、张小停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大许宏财住宅楼人民路东侧402室房产,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付远远自愿用其所有的苏C×××××及担保人李想所有的苏C×××××两辆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永、张小停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大许宏财住宅楼人民路东侧402室房产,保全价值2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付远远所有的苏C×××××及担保人李想所有的苏C×××××两辆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