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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美华与赵志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华,赵志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王美华被执行人赵志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美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205万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志宝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文彬审判员  孙鸣辉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