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颜结丽、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结丽,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颜结丽,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苗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6楼6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539528-X。法定代表人:李联珠,该公司董事长。颜结丽与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民终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结丽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233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 芸 更多数据: